第九章  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殊原则

    1、信赖原则

    所谓信赖原则,是指人们在生产、工作、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当某人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时,只要不存在有特殊情况,就应当信赖其他相关的人也会根据共同的准则或规则行事。如果由于他人采取无视共同准则和规则的行动而发生事故时,就不应当追究遵守共同准则和规则的人的责任。

    2、专家举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颁布 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3、科学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第四条(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司法均衡原则

    5、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6、赔偿的参与度

    7、司法审判与科学精神相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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