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医事人员的豁免权

    医患关系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的关系,出于保护好救助者就是最有效地保护求助者利益的辩证关系,我早在10多年前就写了《试论医务人员的刑事豁免》的论文。提出由于医疗行为是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行为,它的社会公益性质非常明显。加之医疗服务本身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因此,对于这种职业就当赋予刑事的和民事的豁免权。
    目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有“医疗事故罪”的,中国是世界上惟一制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就有“官无错判”之说,其主要含义并非说法官不会判错案,而是说:只要不是故意错判,一般是不追究其责任的。在近代和现代的司法审判中,“自由心证”理论,已为除中国等极少几个国家外的全世界所有国家所接受。
    所谓“自由心证”就是法官只要凭良心裁判就行了,就不认为其有错。近年来,这一理论也已在中国法学理论界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我想,在中国实行“自由心证”,也一定为其不远了。
   “错案追究制”的错误就在于违背了“自由心证”(尽管错案追究制的追究的不是法律责任,但也存在着极大的负面效应)。
    其实,医生看病与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断案,在性质上有着惊人的相似!所不同的是,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断的社会案,而医生断的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案。只不过自然案是比社会案更为难断(难破)的案而已。
    在奴隶制、封建制刑事诉讼模式中,长期只将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而不将其当作诉讼主体。所以,才有刑讯逼供……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
    近代,才逐步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德国.比洛(Bulow)1886年发表《诉讼抗辩论与诉讼要件》提出“诉讼法律关系说”,认为诉讼是法院与双方当事人三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意义在于把诉讼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分开,作为独立的法律现来把握,
    为解决诉讼法上的具体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特别是它把“被告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看作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对于促进被告人诉讼地位的提高不容否认的功绩”(平野龙一)。但这一学说受到了“诉讼状态说”的批判。状态说认为,诉讼不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而是以既判力为终点的浮动的法律状态。
    哥尔德斯密特(Goldschmidt)1925年《作为法律状态的诉讼》中首次提出:对于诉讼,必须运用诉讼法学特有的动态的诉讼法的考察方法来把握;由此得出“诉讼不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而是既判力为终点的浮动的法律关系状态”。
    法律不是命令,而是应当由法官适用的判断标准。法官在判决中不一定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但即使适用法律错误,也不违反职务上的义务问题,而只能作为上诉的理由。
    在诉讼中,当事人只能抱有“法院可能作出有利或不利判断”的期待,并且有为了免受法院作出不利于自已的判决而进行各种诉讼行为的负担。当事人对预期中的判决关系,可称之为“诉讼中的法律状态”。
    可见,诉讼当事人地位完全是期待和负担的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即使有权利义务(如证人有到庭的义务),也只是一般义务,而不是诉讼法上的具体义务。
    医案与法案同理,即法官判案与医师断病均是基于同一道理,而且医师断病的难 度远比法官判案更为复杂,难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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