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法的历史渊源
l 《汉穆拉比法典》于公元前1792—前1750年制定,距今有3800年历史。共有282条,其中规定医事的法律有11条(215—225条),其中218条规定:医生用青铜刀为自由民(奴隶主)施严重手术,而致此自由民死亡或治疗眼疾而致眼晴毁损的,医生应受到断指的处罚。第219条规定:如果将奴隶治死,赔奴。如致奴隶的眼晴毁损则赔奴隶的半价(法律规定的身价自由民为银十舍客勒,奴隶是银二舍客勒)
l 从以上规定可见,早在四千年前西方医学是很发达的,当时已经有外科手术。由于法律规定对医生的处罚过于严厉,所以,西方医学长期进展缓慢(得不到发展),直到中世纪以后,尤其是启蒙运动成功,废除了对医生的苛刑后,西方医学在在近期赶上并超过了东方(中国)医学。
l 希波克拉底(公元前460—357)誓言:“尤不为妇人施堕胎术……凡患结石者,我不施手术”。
l 中国医学从《黄帝内经》到孙思邈的《急备千金方.大医精诚》都是强调“以德治医”,要求医生有很高的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来调整,所以,中国古代医家的执业环境是很宽松的,医学发展相对比西方医学快,直到明代以前都远在西方之前。这也是我国之所以能成为第一人口大国的重要原因。
l 小结:医事法的主要渊源是道德,是由道德发展而来的。到目前为止,用道德来规范医疗行为仍是现代医疗卫生事业的主要价值取向。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对公益性、社会福利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法律往往不会有太大的作为。实践证明,多过用法律介入不该介入的医学等领域,不仅无助于医学的发展,有时反而会损害医学的发展。有许多医学难题至今仍难以用统一的法律手段来进行规范。如堕胎问题、安乐死问题、器官移植、尸体解剖、人工受精、代理母亲、基因工程、无性繁殖等,无一不是如此。
l 以上资料表明中国古代医事行为基本上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他只受道德规范调整。我们至今也未到找到古代医疗事故的法律,甚至连有关案例也不见记载。近代西方亦将医疗行为说成是人道主义行为,也是将医学列入道德的范畴。祖国医学一贯认为“医本仁术”。“仁”者,“仁义”行为也,是一种很高尚的道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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