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卫生法是一个
独立的法律体系

    它既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法调整的是斜向的卫生法律关系。

    一、医患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公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医患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   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 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浙江地方人大立法关于医患关系适用消法调整的规定明显违法。其结果必然降低人们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激化医患矛盾,毒化医患关系,并最终损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它是恶法而不是良法!
    是一种倒退,而不是进步!

    三、医患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

    医患关系与行政关系之间确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如:医患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医院只能当被告,且不能提起反诉等,因此有人主张适用举证倒置。
    但医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医务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务员,
    病人不属行政相对人,由此决定了医患关系不受行政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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