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学科学与医疗行为特征 1、高科技性 2、高风险性 科学不是万能的,医学是一把双刃剑,医学的伤害是绝对的,疗效是相对的。 3、公益性(社会福利性) 4、职务性 大家知道:刑事和民事上的主观过错有两种:一是故意,二是过失。过失又有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国内所有的教课书(笔者查阅了30多种《卫生法学》或《医学法学》教课书)在谈到医疗事故的过错责任时,都无一例外地套用了上述过错理论来解释。其实,医疗过错是不适用这一原则的。有谁不知道“是药三分毒”的道理;又有谁不知道医学是把“双刃剑”。根据民法和刑法的观点,那么,你既然已经预见到了“这药有毒性”,“任何医疗行为都可能给病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就不应当去干(去用)它。否则,你不是犯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犯了“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样,医生这个行当还能干吗?每个医生岂不都成了“准犯人”! 医疗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医疗机构 病人 医患双方共同承担 风险转嫁(救济方式):社会救济、司法救济? 社会救济的方式:公力救济(国家救济)、私力救济(慈善机构、捐助、风险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