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卫生法与行政法特征比较 行政法 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行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广。 3、富于变动缺乏稳定性。 4、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本中。 医事法 1、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卫生法典。 2、卫生法内容广泛、数量多,往往溶入大量医疗操作规范。 3、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变动,相对于行政法更富变动而不具稳定性。 4、实体法与程序法溶于一体。 卫生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比较 一、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主体双方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定法定的 4、行政主体权利义重合 5、大多数行政争议由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 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卫生法律关系特征 1、必有一方是医疗主体 2、主体双方地位不对等 3、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一般是约定俗成的 4、医疗主体权利义务重合 5、争议的解决,原先同行政争议,近因《条例》的出台而主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然卫生行政部门仍在医疗争议的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比较 一、行政诉讼: 1、行政主体只能当被告,不能成为原告 2、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3、举证责任分担,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4、人民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医事诉讼: 1、医疗机构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 2、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3、举证责任分担,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4、辩论焦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