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卫生法与行政法特征比较


    行政法
    1、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行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内容广。
    3、富于变动缺乏稳定性。
    4、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交织在一起,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本中。

    医事法
    1、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卫生法典。
    2、卫生法内容广泛、数量多,往往溶入大量医疗操作规范。
    3、随着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变动,相对于行政法更富变动而不具稳定性。
    4、实体法与程序法溶于一体。
 
    卫生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比较

    一、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主体双方具有非对等性
    3、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定法定的
    4、行政主体权利义重合
    5、大多数行政争议由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 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卫生法律关系特征
    1、必有一方是医疗主体
    2、主体双方地位不对等
    3、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一般是约定俗成的
    4、医疗主体权利义务重合
    5、争议的解决,原先同行政争议,近因《条例》的出台而主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然卫生行政部门仍在医疗争议的处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比较

    一、行政诉讼:
    1、行政主体只能当被告,不能成为原告
    2、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3、举证责任分担,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4、人民法院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医事诉讼:
    1、医疗机构只能当被告,不能当原告
    2、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3、举证责任分担,专家举证是医事诉讼的重要举证原则
    4、辩论焦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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