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医患关系属何种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的本质
    1、人道主义行为(古代医家:医本仁 术、行善或救助行为)
    2、职务行为
    3、病人的承诺行为
    4、代理行为
    5、行政行为(国家行为) 许多医疗行为都含有行政行为、国家行为的特征。作为国家行为已纳入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
    6、双方的互动行为  任何医疗行为必须经医患双方的互动才能完成并达到预期的疗效。这种互动,有主动的和被动的、积极的和消极的、作为的不作为的、自愿的非自愿的、外在的和内在的、有意识的潜意识的、精神的和物质的……之分。
    当前,抗击SASR的斗争,已充分证明:医患关系决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医疗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这一争议应当随着抗非的结束而结束了。否则,当前这场抗非斗争岂不成了违法?
医疗服务与一般消费服务的本质区别在于:医患利益高度一致,而一般商业消费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对立的。
    损害医方利益必然损害患者利益。“同情弱者”的观点是错误的,医生的救助行为本身就是同情弱者,把医患对立起来,本身就是损害患者利益的。

    医患关系十分复杂,其属性主要有:
    1、求助者与救助者的关系
    2、主导与配合的关系
    3、指挥员与战士的关系(面对的“敌人”是疾病)
    4、委托与代理的关系
    5、师生关系
    6、父子关系(家长式的关系正在受到削弱。“天使”即“次上帝”,上帝派到人间来拯救人类的使者)
    7、契约关系——要约和承诺的关系(这种契约是医事契约,是道德契约,不是民事契约)
    8、经营与消费关系(有偿服务)
    9、指导与服务关系(无偿服务)
    10、行政关系(国家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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