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医生的权利与义务

    1、医生的权利

    法律误区:将病人在知识上的弱势混同于法律上的弱者
    由于社会上错误认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生是强势群体,所以医生的权利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而使医生成为真正的孤立无援的弱势群体。
   (1)非经医学技术鉴定并结论为医疗事故的,不受法律追究是医务人员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依据:《条例》49条2款的规定。 但《执业医师法》21条所规定的七项权利中无此内容,应明确写进执业医师法。
   (2)豁免权(刑事豁免及民事部分豁免)
    依据:公益豁免、职业的特殊性——高风险,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定有医疗事故罪的。
    误区:刑法万能 法律万能
   (3)检查权
   (4)独立处置权(处方权),不受患者意志约束,医生可拒绝患者点药等
   (5)紧急处置权
   (6)强制治疗权
   (7)误诊权(允许误诊权)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医疗保健人员发现……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允许疑似诊断,即允许误诊也。
    误诊的原因:
    客观(医学的局限性,个体差异)
    主观(思维方式,技术水平)
    所有的腹部手术均称“剖腹探查”,尸检与临床诊断符合率60~70%,因误诊而起诉医生,这是十分荒唐的,是对医学与法律的无知表现。
   (8)有条件的隐瞒病情权(11条)
   (9)拒绝治疗权
    以下情形医生可拒绝治疗:a、病人不配合治疗时;b、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c、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d、病人及其家属违反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e、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f、当医生成为该病人的被告时。
   (10)劳动权
   (11)休息权(全国人均寿命71.4岁,医务人员人均寿命68.3岁)
   (12)获取报酬权(欠费问题严重)
   (13)继续学习与培训权
   (14)科学试验与研究权
   (15)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权(病人有权复印病案,值得商榷)
   (16)职称晋升权
   (17)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18)自卫权
   (19)申请复议权
   (20)申诉权(有地方规定只要有病人投诉的就下岗,严重侵犯了医务人员的申诉权。)
   (21)起诉权
   (22)参加诉讼权(医生是医疗事故的主体,却常常被剥夺出庭诉讼权)
   (23)有因冤假错案获得国家赔偿权(四川中江县流产案医师李蓉因提起国家赔偿而被判刑2年,怵目惊心!)
   (24)有参加学术团体,加入医师协会的权利
   (25)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如集会游行权(必须依法行使)
   (26)依法参加医疗机构的民主管理等

    2、医务人员的义务(执业医师法22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以上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相混淆了。
    法律义务(最低要求):是必须遵守,必须履行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道德义务(最高要求):一般情况下,也是必须履行的,但有时也可凭自己的良心和喜恶、能力来决定是否履行。违反道德义务时不受法律制裁,但有时应给予行业纪律惩戒。如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警察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可追究警察的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而对普通公民来说却是道德义务,不能因此而追究一个普通公民不作为责任。

    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义务;
   (2)有履行医师职责,不违反禁止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3)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4)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剧毒药品,精神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义务;
   (5)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6)有尊重患者人格,保守患者隐私的义务;
   (7)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8)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9)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中国特有《医师法》29条2款);
   (10)因病情需要必须对病人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试验性治疗时,有征得患者本人同意的义务;
   (11)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义务(条例11条);
   (12)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病人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道德义务(最高要求):
   (1)在履行医师职责时,对病人一切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有充分注意的义务;
   (2)以救死扶伤为天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遇上有需要用医学知识为其提供救助的病患时,医务人员均应向其伸出援助之手;
   (3)对病人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老幼、是否有生理缺陷、阶级出身、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如何,有平等地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4)只要病人一息尚存,有不放弃救治的义务(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放弃的除外);
   (5)在告知患者的病情及风险时,有应该注意避免对其产生不良后果的义务;
   (6)有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7)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如无特殊情况),当病人的权利同医生的权利相冲突时,病人的权利应让位于医生的权利。
    这是由医生的主导地位、病人的配合地位所决定的。这一规则对病人是有利的。
    误区:我国法制教育与宣传中往往是强调惩戒的一面、守法的一面,而忽视了维权的一面。其实,维权是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第一属性。惩戒(守法)是其次的,是法律的第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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