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医匠”与“医奴”

    读《新华日报》2003年4月2日第A4版《卫生局公布20家医院服务信息——烟台百姓看病有了官方参考》一文后,使我感到十分不安。

    这则新闻讲的是:近来,烟台市卫生行政部门对20所二级以上医院的服务信息,其中包括对20家医院门诊处方花费抽查情况的平均费用值,同一病种住院天数及收费情况的平均费用,如急性阑尾炎、子宫肌瘤、急性心肌梗塞、小儿肺炎、肺癌等五大常见病种的治疗及住院费用进行了抽查比较。从而得出了:“一些病种,不同的医院在住院天数及收费上有很大差异。同是市区的三级医院,对于急性心肌梗塞的治疗,有一家平均住院天数为16天,平均住院费用高达18000元余,另一家住院天数为25天,只须花费3000余元。费差竟达万元以上,而市区的三级医院则比县区的二级医院有着更为悬殊的收费差距”的结论。消息还报道说:“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每隔半年把医院的服务信息公示于民,一方面为市民看病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督促医院以较低的收费提供最好的服务”。显然,这则报道的目的就在于:对每一种疾病的治疗费用都像商品买卖那样给你定出一个参考价码,并由群众来对医院实行监督,谁要是超出了这一幅度便有乱收费和医德不良、医风不正之嫌!

    看了这则报道后,我不能不说:这实在定一种十分危险的做法。烟台的卫生行政部门这样做的初衷也许是好的,目的旨在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质量,让病人花最少的钱而获得最好的医疗服务。但是,这种比较方法,由于违背了医学科学的特征和医疗服务的特有规律与规则,不仅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误导人们对医学产生更大的误解,从而进一步激化本来就很紧张的医-患矛盾,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

    众所周知,医学是一把“双刃剑”,“是药三分毒”,任何治疗措施都不是绝对安全的,都可能给病人带来一定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往往是因人而异的。不可否认,每一种疾病均有一定的共性,但更重要的是个性。每一个个体都有不同于他人的基因及体质特征,有不同于他人的生理和病理上的反应。更何况人与人之间除了有先天和后天的差异外,还有男人和女人,老人、青年人、中年人、儿童、幼儿及新生儿等差异。如同样患有肺炎,有人可能用青霉素最有效,有人可能用大环内脂类药更为有效,有人则对四环素、磺胺、链霉素或庆大霉素更为有效;同样用的都是链霉素,但有人用后可能无任何不良反应,而有人则可能会有严重的毒副反应,或者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这种情况在临床上是司空见惯的,可以说比比皆是。

    除上述因素外,治疗效果往往还要受到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家庭及社会环境(如家庭及社会的配合程度及关爱程度)的影响。此外,疗效的好坏还要受各人自身的精神、心理、文化素质、卫生知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即便患的是同样的疾病,花费不同的治疗费用,上医院住不同的天数就是很正常的事了。相反,如果患同样的疾病,都花一样多的费用,都用一样多的天数,那怕是在同一个医院里都是不正常的和不可思议的。

    也许有人会说:“你说的这些我也承认,但总不应该相差太大吧?如果相差2倍、3倍还好理解,但相差10倍、8倍的,又作何解释呢?”其实,这正是医学科学和医疗服务与一般的商业性服务所不同的地方。对于一般的商业性服务来说,适用的是“公正”、“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原则,即顾客所得到的服务或利益,当然应当同其所付出的费用是成正比的。然而,医疗服务的效果与患者所付出的费用,从来都不可能是成正比的。很可能有的患者只花很少的费用,但他所得到的却是健康或一次新的生命;而有的病人则可能花费巨资却仍然难免病痛的折磨和死亡的结局。医学不是万能的,疾病的转归也不可能因医生的意志而转移。因此,“不等价有偿”、“不互惠互利”,这正是医疗服务区别于其他服务的最本质特征。就拿烟台卫生行政部门所调查的急性阑尾炎、子宫肌瘤、急性心肌梗塞、小儿肺炎、肺癌等五种疾病为例:

    ——急性阑尾炎有大人的、小孩的;有单纯性的、化脓的;有穿孔的、不穿孔的,在穿孔后有被包裹的、有并发弥漫性腹膜炎的、有并发中毒性休克的;阑尾发炎有单纯感染的、也有多种病菌混合感染的;有敏感菌感染、不敏感菌感染;有抗药的、不抗药的;人体对药物有耐药的、不耐药的;有过敏的、不过敏的;在过敏后有全身反应的、局部反应的,有严重的、不严重的,有休克的、不休克的,有速发的、迟发的…… 阑尾的部位有常见的、有异位的;在患病的群体中有普通人群也有特殊人群(如家族性疑血机制障碍的);在治疗方案上,有保守治疗,有手术治疗,同为手术治疗还有不同的手术方案……

    ——子宫肌瘤有大有小,有良性的、也有恶变的,有出血多的、出血少的、出血时间长的、出血时间短的等等,手术后有创口感染的不感染的,对麻醉药物有过敏的不过敏的……

    ——急性心肌梗塞,有广泛梗塞和局部小面积梗塞,梗塞在不同的部位时亦可能有不同的症状和后果,在梗塞发生后送到医院时间是长、是短,都将影响他的疗效与疗程,抢救后有痊愈的,也有成为“植物人”的,或者死亡的。

    ——小儿肺炎有急性的慢性的,有病毒感染的、细菌感染的或衣原体感染的,有重症的、轻症的、中毒性的、休克的,有新生儿的、婴儿的、小儿的,不同年龄的儿童患肺炎因其自身的抗病能力不同,其结局和疗程就不一样。另外还有抗药的不抗药的,用药后有过敏的不过敏的……

    ——肺癌有早期、晚期,癌肿有大、有小,有转移的、尚未转移的、或广泛转移的……在施以“放疗”或“化疗”后有毒副反应严重的、不严重的。

    以上这些情形,难道只能有一个价码和用相同的天数治疗才叫做符合医疗规则和符合医生的执业道德准则吗?

    就是按商业标准来衡量,也还得承认医院之间尚有级别与档次上的差异呀,正如住旅店一样,不同星级的旅店,其住宿费不也往往有相差有数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吗?

    更何况,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在商业服务与商业消费中,在付出大于所得时,人们可以放弃——取消这项服务,可以报废或送废品收购站。而医疗服务由于它面对的是生命和健康,却万万不可以这样!医疗服务所奉行的原则是:“只要有1%的希望,就必须尽100%的努力进行抢救”,对生命决不轻言放弃!所谓“死马也要当活马医”,而且不惜代价。

    作为患者及其亲属,即使是面对不治之症也往往会倾其所有,甚至不惜负债也要找最好的医生,要求医院用最好的药物为其治疗。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院和医生,对患者的这些合理的要求,能不予以满足吗?

    当然,医-患之间的这种“不公平”、“不等价有偿”、“不互惠互利”的原则,必须是在“与科学精神相容”及“与人文精神相容”的前提下的“不公平”、“不等价有偿”、“不互惠互利”。例如:在当前春运期间,铁路、民航、水运及公路交通均可以以“减轻春运的压力”为由,而趁机涨价,但医院和医生却绝不可以“疾病流行可能会危及医生自身生命的安全,从而大大增加了医疗成本”的正当理由而进行涨价。非但不能涨价,《执业医师法》第24条还明文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抢救”,即:在病人未交付医疗费用的情形下,也必须予以救治。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形时,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因此,医疗消费同其他商业消费是不具可比性的。对某一疾病制定所谓医疗参考价和治疗天数的做法,实在是世界上最为愚蠢、最为荒唐可笑之举。
在他们看来医疗服务也同一般的商业性生产及服务行当—样,只要给你制定出一套生产程序,给你一个工作规范就够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大家的工作流程都是一样的,因此,成本核算,所需损耗也要求大家只能有一个标准,就像机器制造业那样,越节省越好。这实际上就是将复杂的医疗工作看得过于简单了。这种将医疗工作混同于商品生产,将医疗服务混同于商业服务,将医生混同于医匠的认识,必将会给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混乱,必然会挑起不必要的医疗争讼,从而毒化医-患关系,激化医-患矛盾,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并最终使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和广大患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四川有一位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时就曾对医生说:“你们医生看病就像修鞋匠修鞋一样,你修(治)得好就修(治),修(治)不好就别修(治)嘛!” 我真为这位法官的无知感到汗颜,让这样的人来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能不闹出草菅人命的悲剧来吗?他哪里知道,修鞋匠是必须保证能把鞋修好,才能从事这种职业,而且还必须明码实价,否则,便有欺诈之嫌。而医生却不能许诺包医百病,也不可许诺你给我多少钱,我给你包医包好,否则,他就不是医生而是个江湖骗子。

    不懂医的法官闹出这种笑话,尚有可原谅处。而该报道却是懂医的卫生行政部门闹出来的,这就更令人感到担忧了。现在砸打医院的现象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其原因就是把医疗消费看作是一般的商业消费的认识所致。由此,医生成了医匠,甚至沦为医奴!

    ——2001年4月17日16时50分左右,病人何海军于去年2月在四川华西医大附属第一医院作鼻息肉手术后,因一直感到鼻腔内有异味,于是将为其主刀的医师王恺砍了13刀,构成重伤。现年仅35岁的王恺医师已双目失明。据悉,近5年来仅华西医大一附院就发生了50余起殴打侮辱医务人员的事件。

    ——同日,北京安贞医院为一74岁的冠心病患者武某作冠状动脉塔桥手术后,因出现肾衰,经抢救无效于11天后死亡,其家属对主管医师及医务处长进行拳打脚踢,并强迫医生向遗体下跪。

    ——2001年7月10日11时30分,湖南中医学院一附院血液科学术带头人王万林教授被他的病人在读研究生彭世宽杀了46刀,当场身亡。13日,为王万林教授举行追悼会的当天上午,该院骨伤科医师邓天然,因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在家中自杀身亡。

    ——2001年7月25日上午8时,患有巨大脑垂体瘤的患者高某,因术后出现下丘脑衰竭,经抢救无效在北京协和医院死亡。其家属以找X光片为由来医院吵闹。为了不影响病人的休息,我国著名脑外科专家王任直教授请他说话小点声,死者的儿子从护士台上抓起玻璃镜就向王教授砸去,粉碎的玻璃扎进了王教授的左臂,血流如注,造成左前圆肌断裂1/2,正中神经主干外膜裂开,左正中神经支配的屈肌群肌完全断裂,左肘内静脉断裂…… 现王教授最为担心的是今后是否还能上手术台为病人做手术。

    ——2001年11月14日10时许,突然一声巨响,患有视网膜脱落的病人包季厚用肉弹将重庆市第三民医院给炸了,当场炸死5人,伤35人,其中6人伤势严重。这是世界上首起、也是惟一的一起针对医院的恐怖事件。

    ——2001年12月26日12时许,郑州康复中心医院二楼郭振峰大夫和两名护士正准备吃盒饭,进来一用帽子蒙着脸的男子,问他干啥也不答话,他突然拿出一个炸药包和一根导火索,右手拿着打火机做点燃状,将3人逼到一小套间死角,随后拿出绳子命护士将郭捆起来。趁歹徒点火之机3人冲上去将歹徒制服。后经审讯,其炸医院的理由竟然是医院未能将其病治好。

    ——2002年5月11日0时30分,湖南衡阳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值班的袁小平医师接诊了一名呼吸急促、口唇青紫发绀,似诊重症肺炎并心衰的患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的父亲打电话叫来约20人对袁医生进行拳打脚踢。袁医生鞋子被打掉了,打着赤脚、穿着短裤,身上白大褂尽是泥、水和血迹,眼镜不见了,一青年手持铁链,猛击袁的后颈部……接着逼袁抱着尸体游街示众,边走边喊:“这孩子是我一针打死的……” 后经查袁小平颅底骨折,颈椎间盘膨出,稍有不慎,便有致高位截瘫可能。

    ——2002年8月26日8时许,患者家属徐步君因不服医学鉴定,纠集30余人闯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行政楼,进行砸打,将副院长徐克宁及前来执行公务的6名民警打伤。后来,银川市公安局派出了50余名民警,当场拘留了15名歹徒,才将事态平息。

    ——2002年9月9日14时45分,在江西省儿童医院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一患者的父亲,持刀冲进内三科对正在配药房工作的护士熊福英疯狂砍杀,熊福英被砍成血人。护士长彭玲云听到呼救声,冲进配药房救熊福英时,被歹徒一刀砍中颈动脉,因大出血当场死亡。熊福英被砍40余刀。经警方调查,其杀人的动机竟然是其患有脑膜炎的儿子在该医院治愈后留有脑膜炎后遗症,于是产生了报复医生的念头。

    ——2003年8月25日9时55分,武汉市汉口区同济来福康门诊部发生了一起凶杀案,31岁的患者杨克爽持刀连杀6名医务人员后自杀死亡。其中60岁的副主任医师梅某和另一余姓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克爽因患前列腺炎于2001年起在该院治疗多次,一直未能痊愈。2003年8月24日8时30分来门诊部以“我已治疗多次,仍未痊愈”为由,要求免费治疗。因协商未果,便起了杀心。
——河北省任县县医院内科主任、邢台市人大代表、任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徐春平医师,因医术回天无力,治疗失败,于2003年7月7日晚21时30分,被任县司法局局长耿玉海等人活活打死。

    ——2003年7月24日下午,67岁的金道礼在凤阳第一人民医院作前列腺摘除手术时,因麻醉意外,患者心跳骤停,医院全力抢救了一个多小时,仍回天乏力。于是本应出现在殡仪馆的花圈、纸幡等,却在凤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整整挂了3天。事发当天,患者家属将麻醉师进行殴打后拖进手术室,让他在死者面前默立了整整8个小时。第二天,死者的家属纠集了100多人,涌进医院,找到院长,声称不进行医学鉴定,要医院赔偿74万元。院长无法答应,就被家属连推带搡地从楼上拖到医院的大院里。五六名上前拉架的医院职工,当场被打。有4名医生受伤,儿科的主治大夫曹凤光被打得腰椎骨折。
    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据北京医师协会不完全统计,近3年间71家二级以上医院,共发生医务人员被殴事件502起。郑州市20多家二级以上医院,家家都有暴力事件发生,仅2001年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100多起,平均每3天1起。

    以上打砸医院、殴打和杀害医生的起因无一不是因为“花了钱而没治好病”而引发的。如杀害湖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血液科带头人王万林教授的凶手彭世宽,其杀人的理由就是:我付了5.5万元(尚欠医院1.8万元),你都未把我所患的白血病治好,所以,便向医院提出了:“要么你把我的病彻底治好;要么赔偿我55万元;要么送我到外国去治疗”的要求。这种无理要求的提出,正是出于“医-患关即一般的商业服务(即商业合同、商业消费)关系,故应受消法、合同法调整”的认识,那么,“我既然按医院的要求支付了费用,你医院就必须替我把病治好,否则,你(医院)就是‘违约’,就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赔偿”也就成了向医院索赔的理由。当医院未能满足其要求时,一些病人的心理自然难以平衡。杀人的动机,由此而生。
医患关系之所以会恶化到今天这步田地,这一起起血的教训,难道不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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