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西医逐步渗入中国,渐渐开始改变中国人对治病方式的选择,也渐渐改变着中国传统的医患关系。
中国传统的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那时的医生,不用现代科学的标准作为治病依据,凭经验诊病,像书中记载的“常用平稳之方治半轻不重的病,以维持声名”。而那时的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式,有着让现代人艳羡的自主控制空间。为了让病人满意,医生必须用人性化、生活化的语言来解释病情。病人自己感觉到的症状,更是医生关注和诊治的焦点。病人在选择医生时,对医生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缺乏耐心,时不时就更换医生。医生对病人谈不上负责,也没有太高的威信。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医生相对比较被动,也比较难树立自己的权威。病人占了上风,他可以自由选择医生,有时可能全家都上场,一起参加治病过程。
此外,整个传统的看病过程,几乎都是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气氛中进行。医生要用生活化的语言来解释病人用口语诉说的症状,看病和护理又多半是在家中完成,家属积极参与,和病人的日常起居也保持着不可割断的亲情关系。而西医引入了“医院”这个封闭的空间,强制性地把病人的身体和他熟悉的日常生活分割开来。《再造“病人”》中如此描述:“在中国某个时期,病人与医生的关系往往可以置换为:日常生活和医院空间的对立关系。”“医院”这种特殊的地方也导致了医生和病人之间一定的隔阂和误解,人们容易对“医院”产生恐惧和不信任。
当西医进入中国人的生活之后,带来了医院这个神秘而隔阂的空间,带来了听诊器,带来了手术台,带来了各种实验仪器和检查设备……它们统统制造着如福柯所言的“沉默的暴力”。
面对着这些“沉默的暴力”,正如有人概括的那样:西医在改变传统的医患关系时,赋予了医生对病人的权威和责任,同时也改变了病人在医疗中的主导地位。面对着这些“沉默的暴力”,病人成了一群没有权利感的消费者。
有人做过一项调查,在中国当代消费者眼里,医疗是众多服务行业中让消费者感到“最缺乏权利感”的行业。或者可以这么说,病人是一种“处于弱势”的消费者。
医疗算不算服务业?在中国,病人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中国既不像英国那么否定,也不像美国那么肯定。如果答案为是,可能也是最没有权利感、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那些在医院碰壁的消费者们,都会这么说。
我们平时可以选择不逛商场、不下餐馆,但病人作为消费者的特殊性在于,他“必须”去看病,这是自己的生理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被动提出的需要。不仅如此,我们还对将要接受的医疗服务知之甚少。逛商场、下饭馆是去享受,是给生活增色添香,但我们到医院里是去寻找医学这门科学的帮助。我们现在已经可以自由选择商场里看得顺眼的售货员,可以质疑餐馆里的碗盆筷碟和服务质量,但我们作为病人,却几乎没有选择医疗质量的自由。事情还不止这么简单,在这样的关系中还加入了一定的,但并非是完全的经济关系。我们付出了金钱,可面对的服务质量却因为没有竞争机制而流于空谈。因为在中国,目前大部分医院仍然属于公有。
中国病人为什么没有权利感?除了对医学及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之外,中国病人还认为,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关系的不平等。这种不对称,是因为医生这种职业本身,救死扶伤、关系生命,是因为培养一名医生需经过一整套高度严密、高度专业的训练,而这些内容可能是普通人无法通过平常的信息获取途径搞懂的。这种不对称,还因为普通人对身体、对疾病的一无所知,而耐心、体贴入微、愿意把所有疾病知识一一道来的医生正濒临绝迹。一份调查显示,有相当多的医生认为,这种信息不对称是理应存在的,他们认为医疗服务有非常高的技术含量,而病人多半不能理解这些技术的细节,病人不能随便要求医生做这做那。而到了病人这里,信息的不对称,暗示的可能就是—关系的不平等。
当冷漠的医生把眼神投向病人时,病人感觉自己是无助的弱势群体,没有权利感的消费者。在目前的中国医院,无所谓医疗行业竞争,服务态度和质量也就注定起不了决定作用。
一个中国病人和一个美国病人在消费之前,就注定了保障环境的不同。中国病人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只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之下,美国的病人已经成了名正言顺的消费者,他们经过几十年的争取,已渐渐获得了消费者的真正身份。早在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权利法案中就已经提到要“保护消费者健康”。而从1975年起,美国开始放宽对医疗机构的广告限制。
1997年3月,克林顿任命了医疗行业消费者保护和质量顾问委员会。一年后,委员会公布了一篇报告,名为《质量第一:为所有美国人提供更好的医疗》。其中的“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篇”提出,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三个目的:
第一,增强消费者的信心,让他们能感觉到医疗系统是公平的、负责的,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消费者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反映他们的担忧,鼓励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健康去积极努力;
第二,重申医患之间的紧密关系有多重要;
第三,明确医疗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让消费者知道自己在医疗中所起的关键作用。
而在列出的病人七项权利中,包括了知情权、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计划的权利、紧急情况下使用急救服务的权利、参与决定治疗方法的权利、免受歧视得到尊重的权利、要求保密健康信息的权利以及投诉的权利。
有意思的是,在这篇报告中,还用相同的篇幅提出—作为医疗消费者,为了保证权利兑现,还必须要履行一些义务。这些义务有:养成健康生活习惯;参与自己的医疗决定,和医务人员合作达成一致的治疗计划;完整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明确和医生沟通自己的需求;认识到医疗科学存在风险和局限这一事实,认识到医疗人员作为人可能会犯错;认识到医务人员有义务有效地、公平地给其他人提供服务,对其他病人和医务人员表示尊重;充分了解自己的医疗计划,遵守相应的规定;交付医疗费用……
而在中国医疗里,真正关注过病人这一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吗?中国病人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又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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