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医疗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1、职责法定原则

    职责法定原则也叫过错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有规定的,才应当负法律责任。职责法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中的一个特例,它通常只适用于过失行为与职务行为。我国刑法第15条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就是过错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过错法定原则用于职务行为时,便叫职责法定原则,因此,职责法定原则是过错法定原则的狭称。通常对于职务行为的过错责任都是法定的,并不像普通民事行为那样,只要认为有过错就可以提起诉讼。例如,《邮政法》第34条规定:“平常邮件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可容性危险原则

    所谓可容性危险原则,是指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在性质上含有某种侵害法律权益的危险时,只要该行为的危险性与其有益的目的相比是正当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被允许的。
 
    3、病人的承诺原则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承诺原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俗成的,一种是必须要有特别约定的。通常所指的病人承诺原则(即狭义的概念)是指约定俗成的病人承诺原则。其内容主要是指,只要当某病人找到某医院或医师看病时,即意味着该病人已向医院作出了愿意服从该医院所作的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之承诺。这种承诺是约定俗成的,即无须另行用口头和书面的方式表示。人们通常所讲的“病人只要进了医院即已将自己生命托付给了医生”,指的就是这种承诺原则。
 
    4、紧急避险原则

    紧急避险是构成民事与刑事违法阻却的重要事由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及《刑法》第21条均明文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各级医院 里经常会碰到由民警或好心的过路人从马路上“捡来”的垂危病人。这些垂危病人可能是交通肇事引起,但肇事者已经逃逸;也可能突发心梗或者突发脑卒中的病人。尤其是五官科的抢救,如有异物阻塞呼吸道,即使有监护人在场,医生也可以不经家属签字同意,甚至不经消毒和麻醉,先一刀将病人的气管切开,来挽救其生命。
 
    5、闯红灯原则

    闯红灯原则又称闯红灯理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车辆和行人不得抢道或闯红灯行驶。但是消防车、救护车与警车在执行任务时可以闯红灯或抢道行驶。这就是闯红灯理论。实际上,每一项医疗行为都是法律特许的闯红灯行为。为什么普通人给他人检查身体,就要构成流氓罪或侮辱罪,而医生却不违法?普通人在他人身上用刀割开一个口子,就要构成故意伤害或杀人罪,而医生将病人的胸腔、腹腔、甚至颅脑给打开了也不违法?这就如同消防车、救护车和警车可以闯红灯一样,是法律的特许行为。

    6、公益豁免原则
 
    所谓“公益豁免”,是指当某人或者某一特定的部门在为公众的利益或者是在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或行善事的过程中,有时即使有违法现象的存在,或者在通常情形下被认为是确有侵害某种法律权益的行为时,因考虑到它是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是在为公众的利益或者在为多数人服务时所造成的失误,因此,法律可以对其网开一面,不给予法律制裁或者仅给予很轻的制裁原则。公益豁免,是世界各国对公益性事业普遍适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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