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处理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误区

    1、客观归错
    2、主观归错
    3、无视医鉴会有独立行使鉴定的权利(是否有暗箱操作问题,引进听证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检法人员参加鉴定的问题)
    4、无限扩大了回避的外延(是否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5、法医鉴定取代医学鉴定
    6、忽视因果关系
    7、鉴定会开成学术研讨会

    医学鉴定与学术研讨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医学鉴定:法律行为
    学术研讨:职业(科学)行为

    2.目的不同
    医学鉴定:解决法律责任问题
    学术研讨:解决职业道德及学术难题
 
    3.主体不同
    医学技术鉴定的主体是法定的,即鉴定人员的资格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要经法定的鉴定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考核或批准而获得主体资格; 学术研讨参与人的主体资格无须法律规定,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应组织者的邀请均可成为其主体。

    4.标准不同
    医学鉴定:
    ①追究的是法律责任。只能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操作规范的最低要求为标准。
    ②只要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或者按医学教课书上所介绍所允许的做了,就不构成违法。
    ③只能以客观标准为标准,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④医疗缺陷不是认定事故的依据,必须同时符合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
    ⑤禁止以结果推断行为是否有过错。
    ⑥认定责任时,应结合医院的级别、条件及行为人的职称等因素综合考虑。
    学术研讨:
    ①追求的是完美。是以最高道德要求和最高学术标准为标准(尽管医学是永远达不到完美的)。
    ②必须找出最佳治疗方案。
    ③除应以客观标准为标准外,专家的主观意见往往起决定因素。
    ④不适用法律标准,尽量避免医疗缺陷为原则。
    ⑤应当从结果中总结经验教训。
    ⑥一般不必考虑医院的级别、条件及行为人的职称。

    5.结果不同
    医学鉴定的结果,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它决定着被鉴定对象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必须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如发现出具虚假鉴定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学术研讨的结果主要同医疗效果有关,一般不涉及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8、差错不应写入鉴定
    9、误诊、误治不属医疗事故
    10、违规与违法相混淆
    11、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相混淆
    1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混淆
    13、无限扩大赔偿范围
    14、无过错赔偿问题
    15、精神赔偿问题
    16、突破法律
    17、法院自订办法
    18、双重标准

    医疗过错责任的四要件:
    1、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2、有损害后果存在 (这种后果必须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